有關農業部漁業署本(115)年農曆春節期間受理核發
「出口鰻魚生產管理證明書」相關注意事項,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農業部漁業署115年2月12日漁四字第1151544526號函辦理
二、有關出口鰻魚生產管理證明書農曆春節期間(115年2月14日至2月22日)
,共計9日停止發證,自2月23日(星期一)上午9時起,恢復受理發證,
停止發證期間之證明書有效期限調整說明如下:
(一)活鰻部分:證明書有效期限3日,考量業者農曆春節期間出口需求,農
曆春節(2月14日至2月22日)期間不予計算,順延證明書有
效期限。
(二)加工鰻部分:證明書有效期限14日(含假日),因有效期限較長,業者
可配合出貨日提出申請,證明書有效期限計算包含農曆
春節,不予順延。
三、農曆春節期間如有證明書申(核)發等相關緊急事宜,請洽漁業署臺北辦
公大樓辦公室1樓服務台(聯絡電話:02-23835919),如遇加工鰻簽審通關
共同平台操作問題,請洽平台維護廠商(聯絡電話:0800-588-889)。